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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广宁某铝业有限公司将铝灰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案
时间:2021-11-08 浏览量:38

  一、典型意义

  涉及本次活动重点打击的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体现了有效经验做法和新颖的办案思路,具体包括:

  1.2021年铝灰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该案有效震慑了铝灰非法处置等违法行为,倒逼铝灰规范管理与处置。

  2.该案为他省移交的线索进行自查并立案查处。

  3.该案为市县联动案件,由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公安局统筹,市生态环境广宁分局与县公安局承办。

  二、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线索,依法对广宁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进行现场调查,通过核对磅单和询问行政经理邓某,发现铝业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将铝灰(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转移铝灰共2车,车辆由杨某安排,根据磅单显示重量分别是23.62吨、23.21吨,合计46.83吨。

  铝业公司已与娄底市浩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铝业公司将存于浩天环保仓库的铝灰委托给浩天环保全权进行应急收集、贮存及委托处置。

  三、查处情况

  2021年7月15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线索,会同肇庆市公安局、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以及广宁县公安局对铝业公司铝灰处置情调查,期间对邓某(行政经理)、韦某(生产主任)、刘某(车间主任)、张某(法人)做询问笔录。根据调查,成啟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市环境局广宁分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99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的规定,2021年7月16日,广宁县公安局已对铝业公司行政经理邓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处理。

  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市环境局广宁分局法制审核,于2021年8月13日通过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审议会研究讨论审核,于2021年8月16日市环境局广宁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99万元。

  四、案件启示

  一、严厉查处,震慑犯罪。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废铝及铝锭重熔、精炼、合金化、铸造熔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以及铝灰热回收铝过程烟气处理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纳入危险废物管理,铝灰新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在规范管理过程中存在不足的地方。本案根据新《固废法》的处罚条款,对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公司处置的行为严厉处罚,并实施了行政拘留。非法转移46.83吨铝灰,处罚99万元,彰显了新《固废法》的权威,转变了“环境违法成本低”的观念,有效打击环境犯罪的气焰,推进铝灰等危险废物进一步规范管理。

  二、积极协商,降低环境风险。按照省和市的统一部署,市环境局广宁分局协助铝业公司就铝灰处置事宜,于2021年7月12日到湖南省娄底市进行初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于7月13日铝业公司与娄底市浩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铝业公司将存于浩天环保仓库的铝灰委托给浩天环保全权进行应急收集、贮存及委托处置,总费用为720518元,主动积极及时解决铝灰处置问题,避免出现“企业污染、百姓遭殃、政府买单”的困境,有效消除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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