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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1-12-06 浏览量:38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我局2018年出台的《关于印发<肇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8修订版)>的通知》(肇环字〔2018〕137号)中存在与新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内容,现须进行废止,并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 号)。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时间从即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为期10个工作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758-2781011。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shjj_fgk@zhaoqing.gov.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肇庆市星湖东路76区市


  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邮编:5260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印发《肇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8修订版)》的通知.pdf

          2.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 号).rar

          3.关于拟废止《肇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8修订版)》的说明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日  

附件3   

 关于拟废止《肇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8修订版)》的说明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有关规定,就《肇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8修订版)》废止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文件废止背景说明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根据省、市做好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发现与新行政处罚法的原则与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应当废止或修改。我局2018年出台的《关于印发<肇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8修订版)>的通知》(肇环字〔2018〕137号)中对不予处罚、从轻处罚、违法行为的追溯有效期限、“两法衔接”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存在与新行政处罚法不一致,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已于2021年11月14日出台《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 号),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因此,有必要废止《肇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8修订版)》。

二、开展文件废止工作的依据

       省、市做好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有关文件。

三、废止文件的结果说明

       我局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清理”的原则,根据省、市做好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对照清理标准,拟对《肇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8修订版)》废止处理。凡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我局有关管理活动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 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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