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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端州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8-02 浏览量:17

端府规〔2022〕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区政府九届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     



肇庆市端州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肇庆市端州区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促进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专项资金的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特指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地理标志权。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三条适用于本区内注册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本区户籍人口;第十四条适用于本区注册成立的专利代理(办)机构或专利代理(办)机构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专利的申请地、授权地均在肇庆市端州区,申请资助时的专利状态为有效,且扶持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范围:

        1.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包括对专利创造、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资助,并对获得各级专利奖、驰名商标给予奖励等。

        (二)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包括培育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等工作。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包括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推进等。

        (五)区委、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后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的资助;同一项发明专利授权享受的省、市、区各级资助资金数额总和不能超出官方规定费用的50%。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不予资助。

        第八条  试点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被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给予8万元的资助。

        第九条 专利奖励。根据当年公布的获奖名单核定,标准如下:中国专利奖奖励,金奖每项一次性予以30万元奖励,银奖每项一次性予以20万元奖励,优秀奖每项一次性予以15万元奖励;广东专利奖奖励,金奖每项一次性予以15万元奖励,银奖每项一次性予以10万元奖励,优秀奖每项一次性予以5万元奖励。

        第十条  地理标志专用标识资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每家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商标奖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在外国(地区)提起侵权诉讼资助。企业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后,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10%(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第十三条 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企业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在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10%资助(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当年新注册成立并经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办)机构,一次性资助5万元。当年新注册的专利代理(办)机构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3万元,在我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代理本区的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每年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扶持范围、内容及方式。申报单位或个人按照通知要求申报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区政府确定的每年资金扶持额度,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扶持专项资金经审批同意后,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安排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拨付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接受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全程监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未按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扶持项目和其他区级扶持有相同类别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由申报人自行选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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