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省级以上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的通知
区内各企业:
为加快发展我区先进制造业,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发展,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高工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关于联合印发《肇庆高新区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肇高经科〔2014〕148号),现就申报省级以上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在肇庆高新区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本地制造业企业;
(二)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2019年以来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且未获得过区级清洁生产资金支持。
二、申报材料
(一)肇庆高新区省级以上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清洁生产企业证明文件
三、申报要求
(一)已获得区级清洁生产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二)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名称必须使用经工商注册的准确名称,即名称与企业单位公章一致,不能用简称或别称
(四)各企业于2021年12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盖章版2套和电子版报送区经济贸易和科技局,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肇庆高新区省级以上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