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
肇庆市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局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在本市境内建设实施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占用耕地面积超过200亩的;
(二)项目范围征地拆迁涉及户数30户以上的或安置人口超过200人的;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认为存在较大污染风险的;
(四)项目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第七条 受委托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咨询机构不得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性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咨询机构为同一机构。
选择服务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