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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业务年度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企业类”项目资金申报指南
时间:2024-07-03 浏览量:24

2024业务年度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企业类”项目资金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业务年度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4〕131号)要求,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鼓励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外贸企业,向已备案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下称“出口信保”)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对企业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二、支持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三、支持标准


  按企业2024年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


  四、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程序


  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和初审,报市商务局组织开展资金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省属、中央驻粤企业等)按注册地属地原则申报。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4.保险单明细表(复印件);


  5.投保企业付款银行水单或流水清单(复印件);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下载打印)。


  五、工作要求


  (一)编实项目预算。按“实际+预估”方式编实预算,资金支持期内已发生项目据实申报,未发生项目预估申报(列明测算依据),并填报入库明细表(附件3“企业类”部分),于7月26日前报市商务局,逾期视同无资金需求。


  (二)加强项目初审工作。各地要认真加强项目资料的收集、初步审核和申报工作,确保申报资料详细、真实、有效。


  (三)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各地要合法合规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企业对本地区、企业的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等负责,规范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企业)不得虚报、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1.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整改,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


  2.申报企业(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同一项目已获取商务领域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六、联系方式


  市商务局机电与科技产业科


  联系人:黄文滨,电话:0758-232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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